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应该帮转档案
作者:溧阳人才网 日期:2013-05-14 浏览
  溧阳人才网介绍,王某是北京某集团的员工,和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的劳动合同。今年三月,王某因为工资待遇问题,向该公司提出了辞呈,并且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的专一手续。公司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王某的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
  某律师认为:职工档案关乎到各人的工作调动、工资调整、劳动保险以及其他各项利益的重要材料。《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溧阳人才网总结:在本案中,该公司无论机遇何种理由都不得扣押王某的档案材料,所以,应该依法及时的为王某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