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领导一句话 劳动者并非一定走人
溧阳人才网今日有以为求职者问道:我于2012年6月1日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认真,不折不扣的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就在近日,为了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公司领导让我在一天之内就梳理出2010年以来的各种账务信息,我当即就强烈表示,工作量非常大,靠一个人,就算一个星期都可能完不成交代的任务,可是领导就是不给你回旋的余地。但是半个星期之后,领导索要任务,我没有完成,领导就以我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未能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任务为由,想要辞退我,并且不给任何的补偿,公司人事部根据领导的只是要跟我解除劳务关系。请问,仅仅凭借领导的一句话,我就非得走人吗?
下面就这个案例,我们有请溧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我们详细的解说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是本情况根本就不符合该条件,一方面,公司不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你任何补偿。另一方面,虽然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但是公司作出不切实际的安排或下达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溧阳人才网解说,在本案例中,你不是不胜任这个工作,而是你们企业的领导安排了根本就不合理的工作任务,靠你一个人的能力,在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你连续苦干到领导索要,却仍未能完成任务,这也就间接的说明了一点。源于公司领导布置任务的不切实际,即使因为你不能胜任工作,也必须是你在培训或者是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依法解除你的劳务合同,而不是领导的一句话就能让你走人。
下面就这个案例,我们有请溧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我们详细的解说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是本情况根本就不符合该条件,一方面,公司不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你任何补偿。另一方面,虽然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但是公司作出不切实际的安排或下达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溧阳人才网解说,在本案例中,你不是不胜任这个工作,而是你们企业的领导安排了根本就不合理的工作任务,靠你一个人的能力,在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你连续苦干到领导索要,却仍未能完成任务,这也就间接的说明了一点。源于公司领导布置任务的不切实际,即使因为你不能胜任工作,也必须是你在培训或者是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依法解除你的劳务合同,而不是领导的一句话就能让你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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