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刘彩霞 日期:2015-11-11 浏览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就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一至四级每月分别增加280元、270元、260元、250元,供养金属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核定每月标准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此次调整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对受伤职工的救济作用,保障了受伤职工合法权益。